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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危房結構改造安全鑒定服務流程
組成部分(地基基礎、上部承重結構、圍護結構)鑒定評級
1、地基基礎——根據現場檢測結果,房屋整體無明顯傾斜趨勢,未發現建筑物存在明顯基礎不均勻沉降的跡象和變形,上部主體和圍護結構無明顯因基礎不均勻沉降產生的變形和裂縫等;依據《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2004年版)*5.2.2條*1款,評定地基基礎為a級(無危險點)結構。
2、上部承重結構構件——根據現場檢測結果,由于房屋*二層1-3~A-D區域發生過火災,其中*二層1-2~A-D區域預制混凝土板因過火評為Ⅲ級(即中度灼燒尚未破壞,顯著影響結構材料或結構性能,明顯變形或開裂,對結構安全或正常使用產生不利影響,應采取加固或局部換措施),為危險構件(Td)。依據《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2004年版)*5.2.2條*2款,評定上部承重結構為b級(有危險點)結構。
3、圍護結構構件——個別墻體局部滲水為非危險構件(Fd),*二層1-2~A-D區域預制混凝土板因過火評為Ⅲ級,為危險構件(Td),依據《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2004年版)*5.2.2條*2款,評定圍護結構為b級(有危險點)結構。
1 房屋安全檢測是通過檢查房屋結構損壞狀況,分析判斷房屋安危的過程。
2 房屋安全檢測適用于已發現危險跡象的房屋。
3 房屋安全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3.1 調查房屋的使用歷史和結構體系。
3.2 測量房屋的傾斜和不均勻沉降情況。
3.3 采用文字、圖紙、照片或錄像等方法,記錄房屋主體結構和承重構件損壞部位、范圍和程度。
3.4 房屋結構材料力學性能的檢測項目,應根據結構承載力驗算的需要確定。
3.5 必要時應根據房屋結構特點,建立驗算模型,按房屋結構材料力學性能和使用荷載的實際狀況,根據現行規范驗算房屋結構的安全儲備。
3.6 分析房屋損壞的原因。
3.7 綜合判斷房屋結構損壞狀況,確定房屋危險程度。
4 房屋安全檢測應按《危險房屋鑒定標準》CJ13執行。對工業廠房進行安全檢測時,尚應符合《工業廠房性鑒定標準》GBJ144-90等相關標準的規定。
危房評估等級檢測鑒定評定方法:
1.1 綜合評定應按三層次進行。
1.2 *層次應為構件危險性鑒定,其等級評定應分為危險構件(Td)和非危險構件(Fd)兩類。
1.3 *二層次應為房屋組成部分(地基基礎、上部承重結構、圍護結構)危險性鑒定,其等級評定應分為a、b、c、d四等級。
1.4 *三層次應為房屋危險性鑒定,其等級評定應分為A、B、C、D四等級
二、構件危險性鑒定
1.1一般規定
1.1.1危險構件是指其承載能力、裂縫和變形不能滿足正常使的結構構件。
1.1.2單個構件的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基礎
1)獨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單個基礎為一構件;
2)條形基礎:以一個自然間一軸線單面長度為一構件;
3)板式基礎:以一個自然間的面積為一構件。
2墻體:以一個計算高度、一個自然間的一面為一構件。
3柱:以一個計算高度、一根為一構件。
4梁、檁條、擱柵等:以一個跨度、一根為一構件。
5板:以一個自然間面積為一構件;預制板以一塊為一構件。
1.2地基基礎
1.2.1 地基基礎危險性鑒定應包括地基和基礎兩部分。
1.2.2 地基基礎應**檢查基礎與承重磚墻連接處的斜向階梯形裂縫、水平裂縫、豎向裂縫狀況,基礎與框架柱根部連接處的水平裂縫狀況,房屋的傾斜位移狀況,地基滑坡、穩定、特殊土質變形和開裂等狀況。
1.2.3 當地基部分有下列現象之一者,應評定為危險狀態:
1 地基沉降速度連續2個月大于4mm/月,并且短期內無收斂趨向;
2 地基產生不均勻沉降,其沉降量大于現行地區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規定的允許值,上部墻體產生沉降裂縫寬度大于lOmm,且房屋傾斜率大于1%;
3 地基不穩定產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并對上部結構有顯著影響,且仍有繼續滑動跡象。
1.2.4 當房屋基礎有下列現象之一者,應評定為危險點:
1 基礎承載能力小于基礎作用效應的85%(R/γ0S<O.85).
2 基礎老化、腐蝕、酥碎、折斷,導致結構明顯傾斜、位移、裂縫、扭曲等;
3 基礎已有滑動,水平位移速度連續2個月大于2mm/月并在短期內無終止趨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