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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培訓機構抗震結構安全鑒定服務標準
1建筑結構類型不同的結構,其檢查的**、項目內容和要求不同,應采用不同的鑒定方法。
2對**部位與一般部位,應按不同的要求進行檢查和鑒定。
注:**部位指影響該類建筑結構整體抗震性能的關鍵部位和易導致局部倒塌傷人的構件、部件,以及地震時可能造成次生災害和影響疏散、救援的部位。
3對抗震性能有整體影響的構件和僅有局部影響的構件,在綜合抗震能力分析時應分別對待。
一、采用現行地區標準《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 50023進行房屋建筑的抗震鑒定時,應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建筑抗震鑒定類別:
1在2001年以后(按當時施行的抗震設計規范系列設計)建造的房屋,后續使用年限宜采用50年,應按《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 50023的C類建筑要求進行抗震鑒定。
2 在二十世紀90年代(按當時施行的抗震設計規范系列設計)建造的房屋,后續使用年限不應少于40年,條件許可時可采用后續使用年限50年;后續使用年限采用40年的應按《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 50023的B類建筑要求及本標準的規定進行抗震鑒定。
3 在二十世紀70年代及以前建造經耐久性鑒定可繼續使用的房屋建筑,后續使用年限不應少于30年,可按《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 50023的A類建筑要求和本標準的規定進行抗震鑒定。
4 在二十世紀80年代建造的房屋,后續使用年限可采用40年,且不得少于30年,應分別按后續使用年限的建筑抗震鑒定類別的要求及本標準的規定進行抗震鑒定。
二、房屋建筑抗震鑒定應包括抗震措施鑒定和抗震承載力鑒定,抗震措施鑒定應包括宏觀控制和抗震構造措施檢查兩個方面。當進行建筑抗震綜合能力評定時,應計入結構體系和構造的影響:
1應根據結構體系和整體性連接構造的符合要求程度,采用體系影響系數考慮其對結構抗震承載力的影響。
2應根據局部構造的符合要求程度,采用局部影響系數考慮其對結構抗震承載力的影響。3.5.4各類房屋的抗震措施和抗震承載力鑒定,應根據北京市各區縣的抗震設防烈度和建筑抗震設防類別以及后續使用年限按現行地區標準《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50023規定的A、B、C類建筑抗震鑒定方法進行。
三、對于后續使用年限30年的A類建筑的抗震鑒定除本標準規定可直接評為De的以外,均應采取綜合房屋抗震措施和抗震承載力的鑒定方法。
3.5.6房屋建筑抗震結構體系、結構布置的宏觀控制和抗震構造措施鑒定的基本內容及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多層建筑的高度和層數,應符合《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50023各章規定的*大值限值的要求。
2當建筑的平立面,質量、剛度分布和墻體等抗側力構件的布置在平面內明顯不對稱時,應進行地震扭轉效應不利影響的分析;當結構的豎向構件上下不連續或抗側力剛度沿高度分布突變時,應找出薄弱部位并按相應的要求鑒定。
3 檢查結構體系,應找出其破壞會導致整個體系喪失抗震能力或喪失對重力承載能力的部件或構件;當房屋有錯層或不同類型結構體系相連時,應提高其相應部位的抗震鑒定要求。
房屋建筑抗震結構體系、結構布置的宏觀控制和抗震構造措施鑒定的基本內容及要求,尙應符合下列定:
1當結構構件的尺寸、截面形式等不利于抗震時,宜提高該構件的配筋等構造鑒定要求。
2結構構件的連接構造應滿足結構整體性的要求;裝配式廠房應有較完整的支撐系統。
3非結構構件與主體結構的連接構造應滿足不倒塌傷人的要求;位于出入口及臨街等處,應有的連接。
4 當建筑場地位于不利地段時,尚應符合地基基礎的有關鑒定要求。
3.5.8 房屋建筑的抗震鑒定要求,可根據建筑所在場地、地基和基礎等的有利和不利因素,作下列調整:1建筑場地為Ⅰ類時,對于甲、乙類可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要求的構造措施進行鑒定;對于丙類可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降低一度要求的構造措施進行鑒定。
2 Ⅳ類場地、復雜地形、嚴重不均勻土層上的建筑以及同一建筑單元存在不同類型基礎時,可提高抗震鑒定要求。
3建筑場地為Ⅲ、Ⅳ類時,對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為7度(0.15g)的地區,各類的抗震構造措施要求宜按抗震設防烈度8度(0.20g)采用。
4 對密集的建筑,包括防震縫兩側的建筑,應提高相關部位的抗震鑒定要求。
房屋建筑抗震能力鑒定評級的層次、等級劃分以及工作步驟和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抗震能力鑒定評級,應按構件(樓層)、子單元和鑒定單元各分三個層次。每一層次分為四個抗震能力等級,并應按表3.5.9規定的檢查項目和步驟,從*層開始,逐層進行:
1)根據構件抗震承載力評定結果,確定構件的抗震承載力等級;
2)根據子單元抗震宏觀控制和抗震構造措施項目及抗側力構件與其他構件集承載能力的評定結果,上部結構子單元的抗震能力等級應按以下原則確定:
a 評定抗震宏觀控制的抗震等級,并作為子單元的抗震措施等級;
b分別評定各樓層抗側力構件和其他構件集的抗震承載力等級,應以樓層綜合抗震承載力等級和各構件集抗震承載力等級中較低一級作為樓層的抗震承載力等級,并應以樓層*低的抗震承載力等級作為上部結構子單元的抗震承載力等級;
c應對上部結構子單元抗震措施等級和抗震承載力等級進行綜合評定子單元抗震能力等級。2)根據場地、地基基礎和上部結構子單元的評定結果,取子單元中較低一級作為鑒定單元的
抗震能力等級。
2 各層次抗震能力鑒定評級,應以該層次抗震能力的評定結果為依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