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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危房安全排查隱患安全鑒定流程
1)地面突然下陷、空鼓或裂縫突然加大,門窗突然變形。
2)承重柱、梁、板或者墻體出現嚴重裂縫,并且持續發展。
3)承重柱、梁、板或者墻體產生過大的變形,木構件或鏈接部位嚴重腐朽或已被白蟻蛀蝕。
4)墻體或者天花板的面層突然大面積剝落、脫落。 5)房屋突然發出異常的聲音,如“劈啪聲”、“喳喳聲”、爆裂聲等。
5、房屋使用過程中常見危害房屋結構安全的行為
1)房屋改建、裝修過程中的不合理行為。如:拆改房屋的承重柱、梁及磚墻,擴大承重墻上原有門窗洞口的尺寸,在樓板或承重墻上開設洞口,改變房屋的間隔等。
2)增加房屋的荷載。如:搭建閣樓,在屋頂加建房屋、長期堆放重物、*重使用等。
3)周邊建房或*設施施工的影響,由于未采取有效保護措施而導致塌方或地下水流失嚴重,造成鄰近房屋地基下陷、開裂或傾斜變形等。
危險房屋
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1組成部分(地基基礎、上部承重結構)鑒定評級
1、地基基礎——根據現場檢測結果,房屋整體無明顯傾斜趨勢,未發現建筑物存在明顯基礎不均勻沉降的跡象和變形,上部主體和圍護結構無明顯因基礎不均勻沉降產生的變形和裂縫等;依據《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2004年版)*5.2.2條*1款,評定地基基礎為a級(無危險點)結構。
2、上部承重結構構件——根據現場檢測結果,木梁、木柱普遍有不同程度的腐朽,個別木質構件剔除外部木材后發現內部腐朽嚴重,顏色呈深褐色,木材易被捻成粉末,均為危險構件(Td)。依據《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2004年版)*5.2.2條*4款,評定上部承重結構為d級(整體危險)結構。
3、圍護結構構件——墻體、門窗等外觀現狀基本完好,屋面防水層基本完好,依據《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2004年版)*5.2.2條*1款,評定圍護結構為a級(無危險點)結構。
2 房屋危險性鑒定
地基基礎為a級(無危險點)結構,上部承重結構為d級(整體危險)結構,圍護結構為a級(無危險點)結構,依據《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2004年版)的相關條款和5.3節的規定,綜合評定福州市**房屋為D級房屋,即承重結構承重力已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體出現險情,構成整幢危房。
3 建議
房屋為D級房屋,整體出現險情,構成整幢危房,建議拆除重建。
1.1 危險房屋(簡稱"危房")是指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結構喪失穩定和承載能力,隨時有倒塌可能, 不能確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危房分整幢危多和局部危房:
a.整幢危房是指隨時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b.局部危房是指隨時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1.2 危房以幢為鑒定單位,以建筑面積平方米為計量單位。
a.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積平方米計數;
b.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積平方米計數。
3.3 危房鑒定應以地基基礎、結構構件的危險鑒定為基礎,結合歷史狀態和發展趨勢,全面分析,綜合判斷。
3.4 在地基基礎或結構構件發生危險的判斷上, 應考慮構件的危險是孤立的還是關聯的。
a.若構件的危險是孤立的,則不構成結構的危險;
b.若構件的危險是相關的,則應聯系結構判定危險范圍。
3.5 在歷史狀態和發展趨勢上, 應考慮下列因素對地基基礎:結構構件構成危險的影響。
a.結構老化的程度;
b.周圍環境的影響;
c.設計安全度的取值;
d.有損結構的人為因素;
e.危險的發展趨勢。
2.2 危險范圍的判定
2.2.1 整幢危房
2.2.1.1 因地基、基礎產生的危險, 可能危及主體結構,導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2.2.1.2 因墻、柱、梁、混凝土板或框架產生的危險,可能構成結構破壞,導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2.2.1.3 因屋架、檁條產生的危險, 可能導致整個屋蓋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2.2.1.4 因筒拱、扁殼、波形筒拱產生的危險, 可能導致整個拱體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2.2.2 局部危房
2.2.2.1 因地基、基礎產生的危險, 可能危及部分房屋,導致局部倒塌的。
2.2.2.2 因墻、柱、梁、混凝土板產生的危險, 可能構成部分結構破壞,導致局部房屋倒塌的。
2.2.2.3 因屋架、檁條產生的危險, 可能導致部分屋蓋倒塌,或整個屋蓋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2.2.2.4 因擱柵產生的危險, 可能導致整間樓蓋倒塌的。
2.2.2.5 因懸挑構件產生的危險,可能導致梁、 板倒塌的。
2.2.2.6 因筒拱、扁殼、波形筒拱產生的危險, 可能導致部分拱體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2.2.3 危險點是指單個承重構件,或圍護構件, 或房屋設備,處于危險狀態的。
1.3 危房及危險點處理
3.1 危房需由鑒定單位提出全面分析、 綜合判斷的依據,報請市一級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或其授權單位審定。
3.2 對危房,應按危險程度、影響范圍, 根據具體條件,分別輕、重、緩、急,安排修建計劃。
3.3 對危險點,應結合正常維修,及時排除險情。
3.4 對危房和危險點,在查清、確認后, 均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住用安全。